.

在小区饲养大狗,不合情,也不合法

近日腾讯等媒体报道:江苏连云港,一名女子在小区被一只德国牧羊犬咬伤。两天后,其男友与同伴2人一起打死了该咬人狗。

后经鉴定,该狗价值3.6万元。男子遂遭当地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被刑拘。

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,大部分网友都很义愤。纷纷表示:“岂能人不如狗!”。也有部分人士表示如果仅仅为报复而单纯事后杀狗,可能确实有故意毁坏财物的嫌疑。

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,阐述认为:

在住宅小区饲养大犬,不合情,也不合法。

一、狂犬病是所有传染病中最凶险的急性病毒性传染疾病

一说到狗,大家几乎立刻会联想到“狂犬病”。

狂犬病,是由狂犬病毒引起的一种人畜共患的中枢神经系统急性传染病。被得有狂犬病的动物咬、抓或舌舔等都会引起传染。其主要临床表现为特有的狂躁、恐惧不安、怕风怕水、流涎和咽肌痉挛,最终发生瘫痪或呼吸衰竭或肾衰竭而死亡。更要命的是,迄今尚无特效治疗,临床上曾应用多种新药,但均告失败。本病一旦出现“典型症状体征”,生存的可能性极小,病死率几乎达百分之百,而且让人死得毫无尊严痛苦不堪。

动物的生命规律一般都是“生老病死”,狗狗当然也会生病,甚至可能会得“狂犬病”。狂犬病有潜伏期,因此,狗狗得了此病后,未必及时被发现。所以,一旦因咬、抓、舌舔、唾液尿液污染等方式感染了小孩家人或者他人,在未及时或因不知情而未进行注射疫苗的情况下或者注射了“山东假疫苗”的话,后果是不堪设想的。

可见,狂犬病是所有传染病中最凶险的急性病毒性传染疾病。

为什么小区禁止饲养鸡鸭等家禽呢?为什么我们现在禁止活禽交易呢?就是因为避免禽流感的传染,避免因此给民众带来伤害。同样道理,为了公共卫生安全和疾病传染防控,不宜在小区饲养动物,更不宜饲养大犬。我觉得大家养些花卉,看一些书,多多运动。这些同样可以丰富愉悦我们的生活,也可以让我们在陌生的城市里认识一些有益的朋友,这不更好吗?

二、在小区饲养大狗,对公共卫生、公共安全都是一种潜在的危险。而事实和惨痛教训都已证明,狗咬人几乎都是因为放养、遛大狗。

另外,我们经常听到或看到或碰到大狗咬伤妇女、老人、小孩等。有的甚至是发生了老人被大狗扑倒,导致骨盆粉碎性骨折,无法有效治疗,保辜期内死亡;孕妇被扑倒导致流产;居民被狗严重咬伤等严重的伤亡事件。年9月1日,安徽利辛县李娟就是被她的男朋友的狗咬成重伤的,四肢被咬得惨不忍睹,仅医疗费就用去了几十万,李娟当时那种魂消魄散的惊恐,和治疗期间的痛苦,我们是不敢想象的。年7月18日,宜昌市一个姓姚的男子,买了一条黄色大比特狗,在街上遛狗时遇到熟人聊天,大狗咬伤了熟人,因姚某训了一下大狗,导致该大狗把姚某扑倒在地,疯狂撕咬,被咬伤八十多处,咬成重伤,如果没有路人救援,后果不堪设想。

狗毕竟是狗,连主人都会咬,而且咬得如此之狠。古话说得好:“狼心狗肺”。莫言在《红高粱家族》里就写了与狗有关的故事,村子里的男人们大多被日本鬼子枪杀了,村子里的饿狗们聚集成了狗群,立刻变成了“反叛的畜生”,群狗撕吃昔日的主人们的尸体,后来还组成狗队进攻活着的人,在人狗双方的战争中,王光、德治二人,被群狗活活咬死并被吃了只剩骨头。许多大狗本身就是有狼的血统。如果出现莫言笔下那种饥荒时代;如果出现强壮或者结群足以对抗人类时;如果因为狂犬病或发情期等原因,失去本身只有一点点的温良时。莫言说:“这时它就是野兽”。

可见,在小区饲养大狗,对公共卫生、公共安全都是一种潜在的危险。而事实和惨痛教训都已证明,狗咬人几乎都是因为放养、遛大狗。

三、饲养大狗已经影响了他人的居住安宁和舒适性

据该报道本事件中咬人的狗是德国牧羊犬,大家知道早些时候这种大狗人类是用来牧羊的,也就是说是用来对付野狼的。而现在世界各地几乎都是用来作为军犬和警犬的,也就是说是用来对付敌人或歹徒的。可见,这种狗或者类似这种大狗,并不适合做为宠物,更不适合在住宅小区饲养。因此,在住宅小区饲养大犬,已经影响了小区的安宁和舒适的居住目标。而那些具有攻击性的大犬,实际上已经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不容忽视的危害或危险。

综上,从疫病传染、小区舒适、公共安全等方面考虑,在住宅小区饲养大犬,显然不合社情。

四、法律法规及民约已经规定小区禁止饲养大狗及其他动物

通过综合分析论证我国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完全可以得出“住宅小区禁止饲养大犬”的结论。

《物权法》第76条第(二)项规定:“管理规约由业主共同决定”。可见,《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》是法律直接授权制订的,其效力一般认为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。国务院《物业管理条例》、《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7条第(一)项,皆规定:“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,履行遵守管理规约(或公约)义务”。

《物权法》第83条,进一步明确规定:“业主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及管理规约;对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等行为,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消除危险等,业主也可以提起诉讼”。根据相关条文和司法解释的规定:“业主的权利和义务,同样适用于房屋实际使用人”。

另外,浙江、江苏、北京等全国各省市的《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》等文件里,几乎都规定了“禁止饲养大犬”(及其他禁养动物)的条款。台湾等国家地区,也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,规定小区禁止饲养动物。可见,这已经是国际的普遍做法。

可见,从法律、法规,乃至民约,无论是业主或是租客,都“禁止在住宅小区饲养大犬”。

综上所述,作者以为:在住宅小区饲养大犬,不合情,也不合法!

年8月9日于杭州

法律-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涓尰鐧界櫆椋庣煡鍚嶅尰闄?
鐧界櫆椋庡浣曟不鐤?



转载请注明:http://www.hdsc88.net/jjlzl/62421.html